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龚娣 杨婷) 稻田边渠里流水淙淙,池塘里鱼儿欢快畅游,肥沃的耕地上一片忙碌……2023年4月3日,宁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又一次来到位于夏铎铺镇的生态环境修复现场,对附近水田的土壤情况进行查看,看到了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很难想象,几个月前这里却是另一番模样。

一条举报线索揭开一个地下工厂
电镀加工作坊内,大量零件随意堆积着,电镀池中储存着一池危险废液和一些涉危涉化涉重的材料。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PVC管排放至农田边渠,最终排入官桥河,渠中油污漂浮,渠道两边的黄土因重金属污染变成了红色…… 2022年5月,宁乡市公安局根据市民提供的举报线索,在宁乡市夏铎铺镇的一栋居民自建房内查获一处非常隐蔽的非法经营电镀作坊。当办案人员赶赴现场时,眼前便出现了这幕触目惊心的景象。
2018年以来,付某、赵某在未办理污染物排放行政许可和配备任何防治污染设备的情况下,租用宁乡市夏铎铺镇某民用住宅从事金属件电镀加工。由于缺乏有效的污物处理措施,镀锌废水排放至厂房污水池仅进行简单沉淀后,即通过溢出方式经暗管排放至厂房外水沟中,并直排厂房相邻河流。经专业机构鉴定,赵某、付某共违法排放污水400余吨,其中检出超标铬、铜、铁、镍、锌、锰、铊等重金属,造成农田边渠内土壤被污染,厂房相邻河流水生态环境损害。
扮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法律监督者+智囊的角色
为破解“工厂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顺利进行,宁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配合赔偿权利人委托的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侵权人付某、赵某就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详细进行说明。付某、赵某主动联系环保公司将扣押的危废进行了处理,同时请检测机构出具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对农田边渠中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清挖、回填。整改完成后,检测机构再次对水田过渠的底部、侧壁土壤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水田要求的标准。最后经省环境专家评估,环境已恢复到基线水平。
但水是流动的,电镀加工作坊的400余吨废水陆续流入官桥河后,其排入口并没有检测到重金属超标,怎么办?在这个问题上,检察官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给出了答案,“排入口的水质即便好转也不意味着该地区水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污染物必然因河水流动而向下游扩散,进而影响下游的生态环境,付某、赵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磋商会上,这个答案得到了侵权人的认可,愿意就专家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的生态损害赔偿金数额进行赔偿。
“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上考虑,我们认为可以适用替代性修复”,检察官建议。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的主持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付某、赵某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案发地附近水塘环境的治理。
引入听证机制,在整改效果上听取多方意见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整改效果是否达标?不能仅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说了算,应该听听社会大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022年12月21日,宁乡市检察院在案发地的村委会组织了一场现场听证会,并邀请当地的村民参与旁听。
在听证会开始前,检察官邀请听证员和村民在修复现场走了一圈。结合“听到的详细整改情况+看到的真实整改现场”,听证员和旁听的群众对整改效果均表示满意:“危废已处理,水田及灌溉过渠中的污染土壤已清理,侵权人已承担了其非法排污污染地表水的替代修复责任,我们一致同意检察官的意见,案件可以作终结案件处理”。
鉴于赵某和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修复效果,给政府减轻了生态修复费用负担,2022年12月23日,宁乡市检察院对两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审:李翔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李翔
来源:湖南法治报









